环境监察怎样才能参工我是贵州省兴仁县环境监察大队的一名老执法人员,根据黔人发[1996]21号《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的通知》和州机编办事字[2003]07号《关于黔西南州环境监理机构更名的通知》和仁编办发[2004]29号《关于兴仁县环境监理机构更名及人员参公管理等事项的批复》,均已明确环境监察大队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目前,兴仁县环境监察大队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监察人员至今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执行。虽然县仁编办发[2004]29号文件下发后,环保局曾多次找县人事局给予落实,并于2005年9月27日,以《关于申请将兴仁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工资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执行的报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亲自签署“请人事局严格按省、州、县编委文件予以落实”。现我县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仍按事业人员编制定编,为理顺机制,明确环境监察人员身份,在以后工作中便于执法,恳请有关领导帮助协调解决。但还是没有结果,请问我们该怎么做才会执行以前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