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桂林法院的判决行为!法院判决不公谁来主持公道本人有幸这两年内领到两份判决书,一份是(2008)恭民初字第159号,另一份是(2009)桂市民终字第651号。均为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同一案件的判决。一审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以当事人在上班期间听到单位的口头通知,就以知道、应该知道为由,判决发生劳动争议,为争议发生日。然而当时我们也同意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知道自已的权益会受到侵害,并仍然上班一年有余。而二审651号桂林市中院却认为一审159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维持原判。但却又把争议发生日另外认定为劳动者第一次书面向用人单位请示解决劳动关系分歧的报告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日。意为你们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就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下就不发生劳动争议,而超诉讼时效。真是两份可笑的判决!以至到目前为止,多名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也未为劳动者办理任何相关下岗手续、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就连上班期间应上缴的社会保险也被单位挪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