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新旧劳动法工龄经济补偿问题. 老公原劳动合同在2009年9月30日已终止。10月1日原公司已将他解除。按劳动法在单位工作满十年要签无固定合同,他原公司要以借工形式签无固定合同。我老公不想借工。他原公司未经协调,真接解除。解除单写赔两个经济补偿。 按我们所理解的劳动法,做一年赔一个月经济补偿,做了十四年,他原公司应赔十四个月经济补偿给我老公,要不他原公司就要跟我老公签无固定合同.老公对他原公司赔两个月经济补偿觉得不合理. 所以我老公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想从中调解,讲到一个问题说因为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生效的,对07年31号之前劳动工龄可能不受保护。请问这是对的吗? 如果新劳动法对07年31日之前劳动工龄不受保护的话,那旧劳动法即05年1月1日起对劳动工龄是否保护?我们的情况还有可能争取更多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