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出租我有一块水田在2000年时由于周围的田主都把他们的水田填了,建房的建房,出租的出租,我也不得不把自己的那份也填了出租,后来在2006年时我想要收回,不再出租给承租方,但承租方以水田不可以出租来威胁,如果我不租给他就要去告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不得不和他签了一份很不公平的协议,除非我拿到准建证,否则我不得要回,(谁都知道是永远无法拿到到准建证)在合同上对方还在自己签了名字之后代签了他儿子的名字(没有任何委托文件的情况下)。请问:水田法律有规定不得出租吗?是违法的吗?违法的话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承租方要承担责任吗?水田能否在确实无法进行农业作用的情况下自动变为一般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