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合理吗?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厂在四…

这样合理吗?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厂在四月份跟我们鉴劳动合同时说不给加班费,每个管理员给了十个到二十几个小时不等的加班费作为津贴,但不会强迫我们加班,如果有需要时必须加班,并承诺每个月不会超过四十个小时。刚开始时厂里货不是很多,加班还少一点,但每个月也有时会超过四十个小时。后来厂里货多了却要求我们天天跟生产加班,不加班还得请假,不请假就罚款,但却只加了三百元的津贴,现在我们每个月要加近百个小时的班,算起来我们的加班费还不如员工的高。请问一下我们的劳动合同合法吗?能要回我们的加班费吗?(听说所鉴的劳动合同法在镇上没有通过。)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