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我在单位的职责是出纳于2008年6月1日入职,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档案以及会计证都没有进入该公司。2009年1月,我单位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主管把我填报成了会计,并且留了我的会计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求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我被安上了会计的职位,要求我签字。他们把这个合同复印件申报递交了税务局,并且通过了申请。(其中,这个劳动合同是当时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签订的,但是签订日期一栏填写的是我实际上班的2009年7月1日,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经过工商局批准变更了公司名称法人以及公章。而且这个劳动合同中提到的公司名称以及盖章都是新名称已经新公章,且他们只留下一份,并没有交给我,而且这个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情况和社会保险等与实际不符。)但实际上,我并没有做过报表,完全是一个出纳,连凭证都不是我做的。现在税务局查到我们,要求我们负责,我们主管说他本人不知情。说这些全都是我做的。可是我并没有做过报表,我只是一个现金出纳,请问我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我是清白的?还有,税务局会不会因此而吊销我的会计证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