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我租的店铺是2010年1月1…

房屋租赁我租的店铺是2010年1月10日到期。我于2010年1月7日去交房租时。房东说有人要租这个门面。要求我和另外一人竟标。我已经给出当地段较高的房租租金。但房东不愿意。请问这是不是无理要求。现在是2010年1月21日房东要我2010年1月31日前搬迁。不然就会去法院告我。一但搬迁我将亏损近10万余圆。现在我想问一下我有什么法律保障,如果房东要我搬迁我可否申请房东赔偿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