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名处分的问题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08年1月1日与某股份制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现有以下事实,特向各位专家咨询:2009年8月,该银行以本人过失,造成同事数据丢失为由,给予本人“除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1)“除名”这一处分,是针对员工无故旷工行为的惩罚措施,企业对本人的处理是否不得当?《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法律根据是什么?(2)单位却没有出示证据,也没有经过本人承认,是否合法?(3)单位处分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不合法,那么即使员工有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非法的。有何法律根据么?(4)单位处分本人,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给我办理辞职手续,会影响本人仲裁么?(5)解除劳动合同后,信贷绩效奖金、年***金、防暑降温费、车补费等都没有给我结清,请问,绩效奖金和福利奖金是否是工资的一部分?单位构成“克扣工资”么?我可否申请讨回,并请求支付25%赔偿金?(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造成本人3个月后才到新单位上班。请问,这几个月的工资损失,可否由单位补偿?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