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本店的概况:该店铺属于xx百货出租的街铺。该店铺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由前任租赁人转让给本人,原合同期限两年,由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止,月租金为每月一千二百元整。至二0一0年九月初,xx百货通知本人需提前一个月考虑是否续约,续约的条件是交进场费五千元整,月租金涨到一千八百元整。想咨询以下问题:1、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商铺租金的增长幅度每年不得高于多少的百分比?2、本人所持有的合同及与转让合同中均未注明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约需交进场费,且在本人接手转让时,xx百货及前任租赁人也从未提及此事。请问商场进场费合理吗?(在原合同中已收取了八千元整的进场费)在合同中未提前告知,现在离合同到期仅一个半月不到再告知的行为合法吗?现在离合同到期越来越近,高额的进场费及离谱的租金,就算本人不再续约,也无法短时间转让出去;转让不出,当时的两万多转让费就无法追回,商场的这种行为有办法起诉他吗?是否可以提请商场进行赔偿,因为如果当时合同中注明每年需交进场费,本人就不会接手此店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