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偿我在09年11月中旬到一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刚满,即10年1月中旬,公司负责人通过其他人转告我不用再去上班。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请问,试用期适用吗?
失业补偿我在09年11月中旬到一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刚满,即10年1月中旬,公司负责人通过其他人转告我不用再去上班。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请问,试用期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