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判可对吗?我弟弟于09年9月30曰无偿的为朋友开车,出一起交通亊故、死了一人、当时他用自己的手机报警、报警后他怕死者亲人打就把车留在现场、他就离开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处理,我弟不在现场、因我弟見到死人很后怕、时隔四天、也就是10月4曰下午、交警到我弟家中叫我弟弟去交警作笔录、之后就被拘留。但车主与死者双方以经协商理赔清楚、对方也写了协议书。不再追究责任。但警方责任认定是主次责任。我弟主责。对方次责。可是于10月15日被批捕。12月22曰被判有期三年。判的理由是逃逸罪。请问:用自已的手机报警。车又在现场是逃逸吗?还有、我弟是无代介为朋友开车。我弟能起诉车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