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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89]37号

发布日期:1989-9-5

执行日期:1989-9-5

生效日期:1900-1-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目前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市和东山、平潭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进行试点。其他市、县不得擅自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若有特殊客户,应专项报经省人民政府特批,方可试行。

  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一级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专营。凡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若需转让的,要报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我省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批准权限为: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四、各试点市、县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市、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对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六、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领导,理顺部门间的关系,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同时,要对土地市场加强管理,吸收外资、侨资和台资所需用的土地,要以生产性项目带开发。既要鼓励外商、侨商和台商通过土地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又要防止出现“圈地”,炒卖地皮的现象;要防止土地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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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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