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电信局通信建设若干问题批复失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电信局通信建设若干问题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复[1987]42号
发布日期:1987-5-5
执行日期:1987-5-5
生效日期:2002-4-25
市电信局:
你局关于要求尽快改变昆明市通信落后状况,解决“七五”期间通信建设资金缺口问题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决定事项批复如下:
(1)自四月十五日起,取消长话夜间和星期日、节假日的半价优惠,挂长途电话,全部恢复全价收费标准。
(2)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市内电话月租费向上浮动20%(3)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市内电话的公用事业附加费,除中小学和托幼儿园所外,一律由月租费的12%提高到24%,新增部份返还给市电信局全部用于市话建设。
(4)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将征地建设的市政配套费每平方米增收四元,增收部份的80%用于发展市话建设,20%用于市内邮政建设。
(5)为扶持我市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对城市邮政电信方面的基本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予征收市政配套费的新增部份,原则上由市统管,每年按项目返还邮政电信部门,有关部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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