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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补助老人暨身心障碍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保费自付额实施计画

修正高雄市补助老人暨身心障碍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保费自付额实施计画

修正「高雄市补助老人暨身心障碍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保费自付额实施计画」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高雄市政府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高雄市补助老人、残障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保费自付额实施计画)

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本市老人暨身心障碍者健康,确保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碍者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补助其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所需之部份保险费,以增进老人福利与身心障碍者福利。

二、补助对象:凡设籍本市满一年以上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年满六十五岁以上老人。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补助标准:

(一)年满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补助六○四元。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身心障碍者其保费自付额由政府补助。

四、办理程序:符合补助资格者,依下列方式申请补助:

(一)符合补助资格之老人及身心障碍者之保费自付额,由全民健保局每半年(六月、十二月底)检具证明文件及收据送本府社会局拨款。

(二)符合本市补助对象者可携带户口簿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至户籍所在地区公所申请,由各区公所每月底前造册送本局核定后补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一)低收入户老人、身心障碍者已参加健保其保费已由政府负担者。

(二)六十五岁以上之荣民健保费自付额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支付者。

(三)其它符合补助对象其保费已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者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六、本计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及本市编列预算支应。

七、本计画经签报市长核定后,自九十四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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