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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文  号:云税四字[1989]91号

发布日期:1989-9-12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煤矿、冶金矿山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鉴于目前全国对煤矿、冶金矿山占地面积正在调查划分征免界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研究,对煤矿、冶金矿山暂按生产、生活区的房屋建筑物占地计征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仍按原规定登记申报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俟国家税务局有新的规定,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煤炭、冶金的其它企业,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缴纳农业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改变耕地用途建房或搞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和个人用地,不论是否交纳了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不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单位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开展多种经营,解决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必须品的供给,促进农、林、牧、渔业生产发展,对不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单位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县城、建制镇征税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云南省实施办法》规定: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是指经政府批准的县城规划区,均不包括规划区以外的所辖农村;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具体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发展规划区,均不包括规划区以外的所辖农村。

  五、本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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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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