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会字第40号
发布日期:1993-7-1
执行日期:1993-7-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为做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问题
(一)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期刊(杂志)社、音像制品企业,书刊印刷企业,生物制品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电影发行企业、图书发行企业、印刷物资借销企业、中国药材公司,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电影放映企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四)不属于上述行业的文教企业,应按其本身经营业务性质和以上划分原则,比照执行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附件略)
三、有关新闻出版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附件略)
四、其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有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除以上规定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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