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军人保险条例条文
修正军人保险条例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5-1-12
执行日期:2005-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94年1月12日
华总一义字第09400002061号
兹修正军人保险条例第十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军人保险条例第十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1月12日公布
第十条 本保险之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保险基数金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
前项费率,由国防部聘请精算师或委托精算机构定期精算,并评估保险实际收支情形及精算结果,报请行政院核实厘定;费率调整时,亦同。
第一项所称每月保险基数金额,依被保险人月支薪俸为准。
义务役军官、士官每月保险基数金额,比照志愿役军官、士官同阶一级办理;士兵、军事学校军费学生每月保险基数金额,比照志愿役下士一级办理。
本保险之保险费,按月缴付,由被保险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补助百分之六十五。但义务役士官、士兵之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负担。
前项由政府补助或负担之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所属机关分别编列预算,逐月拨付承保机构。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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