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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国税发[1996]172号

发布日期:1996-9-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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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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