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文 号:豫税地[1989]77号
发布日期:1989-9-14
各市、地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办),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办):
土地使用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土地使用证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使用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发放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代售印花税票,并当场贴花注销。税务部门应明确代售的手续制度和有关政策界限并按代售金额付给土地管理部门5%的代售手续费。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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