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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环函[2003]301号

发布日期:2003-10-16

执行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1900-1-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黑环函[2003]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现行国家《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尚无机械化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的标准。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焦化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标准将在新标准中予以考虑。

  二、在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可通过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方式,对现有的焦化项目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三、对新建焦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进行考核。

  特此函复。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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