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度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办字[1987]第22号
发布日期:1987-6-12
执行日期:1987-6-12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 则
二、请 示
三、报 告
四、附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加速信息传递,指导和推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下级行要按期、如实向上级行反映情况、报告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并组织好工作信息交流。
二、请 示
第三条 下级行要求上级行指示或批准的事项称请示。
第四条 请示报告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字样,以便于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在其它报告中夹带请示,以免延误工作。
第五条 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得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不作批复。
第六条 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直供项目以及总行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区)分行(包括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向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的请示事项,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大请示事项可抄报总行,总行认为有必要答复的,主送各分行,抄送请示行。
第七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第八条 下级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执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均以便函作为查询事项,不作为请示。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三、报 告
第九条 下级行向上级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对下级行的各种报告,一般不作批复。
第十条 工作报告。下级行向上级行汇报一定时期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由报告行的领导人主持起草,要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情况,要提到政策思想高度,避免叙述过程,罗列数字,堆砌事例。文字最长不超过5000字。
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分行应于当年7月20日和下年1月20日前分别向报送总行上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二份。省会所在地分、支行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行的工作报告,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同时,抄报总行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专题报告。下级行就某项工作或专门问题向上级行所做的报告,称专题报告。
各分行应当按月向总行分别报送基本建设预算执行情况和信贷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此类专题报告应在每月终了15日前报到总行。
各级行应就某一个时期开展中心工作的情况或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例如,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投资效果、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不定期向上级行做专题报告。
各分行的专题报告,均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专户报告。经办国家确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施工企业(后附名单)的行处向上级行报送的有关重点单位情况的报告,称专户报告。
专户报告主要反映:(1)建设单位在项目安排、投资分配、资金安排、拨款或贷款支用、建设进度、投资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财务成本、资金运用等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2)反映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节约或浪费的事例,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的预测;(3)各行在管理重点项目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在建设项目或重大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经办行应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向总行作完整系统的报告。
专户报告的内容力求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每次报告要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清楚一、二个问题,不要面面俱到;有关基本数字可以用表式反映,不要在报告中简单罗列情况,要有分析、有比较,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专户报告为季报,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由经办行报送总行一式二份,同时抄报各有关分行。
第十三条 工作简报。各级行向上级行反映主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下交流工作经验的简要报告,称工作简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也可以分别编写《情况反映》(以对上为主)和《工作简报》(以对下为主)。
工作简报应以“简、短、快、准”为特点。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当前中心工作;文字短小精悍,生动活泼;反映问题、交流经验要及时、迅速;情况要准确。
工作简报为不定期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省会所在地分、支行的工作简报报送总行一式三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公室应当编发《工作动态》(名称可自定),向本行领导反映所属行发生的重要情况。《工作动态》每周至少编发两期,有条件的分行可每日编发动态。《工作动态》应逐期抄报总行办公室一式二份。《工作动态》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强调“短、频、快”,文字简短,说清问题;反映要勤,不求积攒成批;传递要快,不误时机。信息内容要在“新”字上下功夫,善于捕捉各方面的新动向、新情况、新经验。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上报的工作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党政领导部门;各级行向地方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也应同时抄报上级行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类请示、报告的执行情况,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总行(83)建总综字第238号文颁发的《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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