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153号
发布日期:1996-1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包括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丰台区)、北京铁路装卸机械厂(宣武区)和北京铁路电务器材厂(西城区)。
二、对尚未计提期初进项税额的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按如下公式计提和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一)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的计提:
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1994年12月31日存货实际采购成本×14%
(二)1996年10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996年10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会计处理如下: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65%
借: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或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三)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期限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抵扣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为便于加强管理,经研究,对其应税收入,以北京铁路分局为增值税纳税人、仍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鉴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为简化核算,对上述铁路工附业单位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向其所在路局系统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均按6%征收率补征税款人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1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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