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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边贸农林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边贸农林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边贸农林、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办[1992]89号

发布日期:1992-7-28

执行日期:1992-7-28

生效日期:2002-5-29

    为了加强我区农林、水产、畜禽优良品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交流活动中的管理工作,本着既要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又要保护我方利益的原则,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科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通过边境进行经贸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所进出口的种子、种苗、苗木、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都必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十五个边贸口岸过境,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出口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审批;

    2、林业种子、苗木的出口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3、畜禽良种的出口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审批;

    4、水产品种的出口由自治区水产局负责审批;

    5、农林、水产、畜禽良种繁殖育种技术的出口由自治区科委负责技术保密审查和审批工作。

    6、凡需进出口的优良农作物、林木、水产、畜禽的种子、种苗,需经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检疫手续,报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边贸同外方所签订的有关种子、种苗、苗木、水产、畜禽优良品种及其制种繁殖技术的贸易合同一律无效,边贸部门不予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海关不予放行。

    二、凡属科学研究、大专院校及其它部门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如需向外方提供农林、水产、畜禽品种种源的,按国家有关品种资源管理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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