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地矿部
文 号:地发146号
发布日期:1993-7-15
执行日期:1993-7-15
生效日期:2003-2-20
地发〔1991〕173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两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全国各行业国有矿山“三率”指标制定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并开始了考核工作。最近国务院法制局在给原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3〕12号)中,明确指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因此,对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工作将起到推进作用。对于煤矿企业的“三率”指标考核,主要是考核煤矿的开采回采率。与其他行业考核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相对应,煤矿企业相应考核“含矸率”和“洗选回收率”。上述“三率”指标的考核,既考虑了各行业的共性,也照顾到煤炭行业的特殊性。
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础,各省(区、市)地矿局(厅)一定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失时机地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加快煤矿企业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的基础上,将各行业矿山企业资源开发的监督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附件: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1993年3月29日国务院法制局 国法函12号)
能源部:
你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矿山企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至于来函中所反映的地矿部行文对“三率”考核指标所要求的内容与煤矿实际考核指标不相一致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请你部与地矿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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