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失效

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失效

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广东省政府

文  号:粤府[1986]146号

发布日期:1986-10-22

执行日期:1986-10-22

生效日期:2002-4-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指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宗旨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包括新区和旧区)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开发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以服务为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接受城市建设部门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

  开发公司不辖施工队伍。

  第六条 开发公司须按规定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地手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土地开发。

  第七条 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搞好开发区的道路、供水、排水、煤气、供电、通讯及绿化等基础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经过开发的土地,由当地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开发公司可有偿转让给用地单位建设,也可直接兴建住宅和其他经营性房屋,用于出售或出租。

  开发公司转让经开发的土地,须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工作,各市(地)、县建委主管所辖地区的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工作。

  第十条 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财务制度和公司管理章程。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专职经理以及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其中:

  一级开发公司有十名以上相应配套的工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经济师;

  二级开发公司有五名上以相应配套的工程师,一名会计师;

  三级开发公司有两名以上工程师,一名助理会计师;

  四级开发公司有一名以上工程师,一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员。

  各级开发公司还应配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一、二、三、四级开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少于五百万元、二百万元、一百万元和五十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允许承担的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

  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

  二级开发公司十万至二十万平方米;

  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

  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

  大城市必须成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公司;中等城市必须成立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公司。

  第十二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

  (一)省、市(包括县级市)、地属单位的开发公司,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其中海南行政区、广州、深圳、珠海市、汕头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可向当地建委提出申请);

  (二)县属单位的开发公司,向市(地)建委提出申请;

  (三)开发公司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省建委统一印制的《技术资质证书》后,省属单位的开发公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地)、县属单位的开发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本条例颁布前已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条例颁布之日起五个月内按前款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建设工程,由开发公司组织招标,择优选用设计和施工单位。抬标投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转让经开发的土地,按开发土地实际的费用(包括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独立费)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利润之和收取土地开发费。

  土地开发费应按国家有关预算定额核定,拆迁费、征地费及各种补偿费按独立费计算。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经营商品房的售价,按开发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房屋造价及按比例分摊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指住宅小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居委会、公共单车房等)的造价加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利润之和计算。

  商店、文化体育场所、中小学校、医院等的建设费,不得打入商品房售价。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所需的周转资金,除自有资金外,不足部分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开发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合法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可预先转让土地和预售商品房屋,经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可收取部分预付款。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经营商品房的售价,要接受当地建委、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土地开发费,要接受上述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