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250号
发布日期:1996-10-3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你们。对文中第二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和我局川国税函发(1995)53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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