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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文  号:[1992]价工字446号

发布日期:1992-8-25

执行日期:1992-8-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期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先后颁布了对计划外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铜、铝、锌、锡、镍、纯碱、烧碱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在当时流通环节层层转手倒卖、生产资料价格暴涨的情况下,这一措施的实施,对整顿流通秩序,平抑生产资料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稳定,政治稳定。为加快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取消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铜、铝、锌、锡、镍、纯碱、烧碱等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取消后,该部分商品定价权完全属于企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和定价方法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用好定价权。

  三、要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要加强对流通秩序的监控,防止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现象的发生。

  五、地方政府在治理整顿期间制定的地区内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如何处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重新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

  特此通知

国家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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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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