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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报销的通知

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报销的通知

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报销的通知

发文单位: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固劳社发[2004]114号

发布日期:2004-10-23

执行日期:2004-10-23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我市生育保险尚未启动,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解决女职工因生育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固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对象

市财政供给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报销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

4、本通知下发后需住院分娩的,须到本市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5、属于计划内生育早产而住院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三、报销时所持证件:

(一)住院病历复印件、正规费用票据、出院证、单位证明。本通知下发后生育的还需提供医疗日费用清单。

(二)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

2、本人身份证

3、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育证;

4、婴儿医学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

(三)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生育证书。

四、报销范围和标准:

各种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等实行全额报销;床位费标准为每天8元,母婴同室的为1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陪住费、查询卡费等不属于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给本单位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女职工,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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