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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劳社[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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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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