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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3-7-29

执行日期:1993-7-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给中外投资者开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开办企业的照前审批。

  (一)国有企业法人的设立,凡国家投资立项的,仍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国家投资立项的,经筹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批准;国有非法人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设立,可由筹建单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对于开办国有、集体企业的照前行业专项审批和许可证,除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安全、人身健康和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和项目外,其他的不再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照前审批,也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实行照前专项审批和许可证外,其他部门规定的照前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不作为注册发照的前置条件。对土地、规划、环保、防火、水电供应等开办企业的外部条件,经计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筹建单位不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此类批文。

  (三)股份制、股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集团公司等企业的设立,仍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一)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国有、集体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要求的行业类别进行核定。

  (二)利用外资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或经营零售商业、交通运输、金融、咨询服务、广告、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跨行业经营的,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三)国有、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可以从事一次性经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核定经营范围时,不再划分主营、兼营。

  (五)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外,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登记或变更。

  第四条 关于企业名称。

  (一)凡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在一百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的名称可以根据企业要求不反映行业特点。

  (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其名称可以直冠天津市。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以及其他涉外业务的企业,其名称可冠以“中国天津”字词。

  第五条 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除国家和市政府有专项规定的外,其他不予限制。

  第六条 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及私营企业,均可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国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开办新企业,其投资额占新开办企业投资总额25%以上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登记注册。

  第七条 关于办事时限。

  在规定手续齐备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登记事项实行限期办理:

  (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从受理至发照,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均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对企业申请一次性经营的,五日内办复。

  (三)企业查询名称,当日办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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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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