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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保险商品抽查要点

订定保险商品抽查要点

订定「保险商品抽查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0280号

发布日期:2005-2-23

执行日期:2005-2-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02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为落实备查制保险商品得径行销售之要旨,并于销售后定期实施抽查,以确保保险商品之送审品质,依据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适用对象:

(一)财产保险商品:符合财产保险商品审查要点第六条及第八条第二款。

(二)人身保险商品:符合人身保险商品审查要点第五条及第七条第三款。

三、指定机构应于每季对保险公司报送上一季之备查制保险商品予以抽查,每季抽查件数范围系以指定机构收到保险公司保险商品书面资料当日为基准。

除前项规定外,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随时请指定机构予以抽查。

四、备查制保险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将列为优先抽查:

(一)自行审核表之询问事项勾选「否」者。

(二)其它情事认有必要抽查者。

每季抽查件数,以保险公司报送上一季备查制保险商品总件数乘以下列比例为原则:

(一)最近一次保险商品审查分级管理评列为第一级者,比例为百分之十。

(二)最近一次保险商品审查分级管理评列为第二级者,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

(三)最近一次保险商品审查分级管理评列为第三级者,比例为百分之五十。

保险公司报送备查制保单件数达一件或一件以上,按上述比例计算后抽查件数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计算。

五、指定机关针对保险商品之抽查结果,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将抽查结果送主管机关查处:

(一)商品内容不符法令规定者。

(二)未经合格签署人员评估并签署者。

(三)检附资料或格式不符财产保险商品审查要点或人身保险商品审查要点之规定者。

(四)保险商品内容有重大错误或缺失者。

(五)保险商品所检附之送审资料等为不实之记载者。

(六)保险商品之签署人员为不实或错误之声明者。

(七)保险商品送审方式与规定不符者。

(八)有其它重大缺失事项或指定机构认有不宜销售之虞者。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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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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