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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布日期:1992-9-29

执行日期:1992-9-29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

  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

  一、对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以下简称国际联网业务),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申请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审批及核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即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信息产业部暂授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审批管理事宜。

  二、申办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同意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说明。

  3.申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单位批准其作为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单位以及同意其申办经营此项业务的批准文件。

  4.已获准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的申办单位,应提交互联网管理部门同意其接入互联网的证明材料。尚未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的申办单位,可以事后补交互联网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 员情况、场地设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7.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8.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9.申办单位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用户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10.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经营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11.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概况、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带宽、网络标准、组网方式、域名、IP地址、设备配置等。

  12.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3.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三、审批机关收到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批机关收到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若逾期不按要求办理的,即视为自动取消申请,审批机关可不予办理批手续。

  2.经审核,确认符合基本条件的,审批机关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经营许可证发放数量等情况,择优确定经营单位,核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相关电信部门核配中继线路设备。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批准的,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对于经审查批准经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由审批机关分批向社会公布。

  4.对于申请经营跨省联网的,经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后,审办单位凭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相关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按规定要求做好核查工作,并给相关电信部门发出核配中继线路的通知。

  四、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以前,已批准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在1998年11月1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申请领取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为申办单位补办经营许可证时,应核对原来的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收回作注销处理)和检查本年度的经营服务情况。申办单位原报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有不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的,应由申办单位予以补齐,经审核,若达不到经营国际联网业务基本条件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应控制在三个月内),整改期间不能继续发展用户。到期由审核机关组织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经营资格,通知停通中继线,终止业务活动。

  五、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电信部门必须凭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为经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电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中继线路设备。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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