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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国资法规发[1993]45号

发布日期:1993-8-28

执行日期:1993-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自觉地转变职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转机条例》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干预企业经营权,违反《转机条例》规定的现象,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干预企业的资产处置权。《转机条例》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而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直接干预企业资产的处置。有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企业不得自行处理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一律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所处理”。有的甚至还规定:“企业闲置资产不及时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这些规定损害了企业处置资产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资产流动的健康发展。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上述问题,对本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转机条例》的文件,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绝不能任其发展,损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形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推动企业闲置资产流动,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尊重企业自主权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抓好这件事。目前来看,一方面要按照国务院91号令,强化资产评估管理,防止企业资产在处置中流失;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资产转让市场,通过组建资产交易机构,汇总和发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牵线搭桥,以推动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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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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