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6]292号
发布日期:1996-10-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各级地税部门的税收计划考核。从明年起,省局将单独下达各地、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
二、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必须事先征得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否则,税前不予扣除。
三、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各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补充规定等,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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