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专[1992]第61号
发布日期:1992-11-30
执行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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