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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前期工作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加以安排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前期工作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加以安排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前期工作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加以安排的通知

发文单位:水利电力部

文  号:[87]水电计字第475号

发布日期:1987-11-11

执行日期:1987-11-11

生效日期:1900-1-1

  据一些省水利部门反映,因地方水利事业费有限,又无其它资金来源,水利前期工作费用严重不足,难于完成目前各项水利建设所需承担的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迫切要求解决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用的渠道问题。据此,经征得国家计委投资局、设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对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的安排问题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前期工作,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各省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用安排可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设(1986)2590号文件精神办理。该文件第三条款规定“因建设前期工作费不足而未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申请,……可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据此,各省确因水利事业费不足而未安排的前期项目费用,可申请在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一部分,但由些引起的地方投资缺口,中央不另补助。前期工作费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省水利主管部门得出意见,报省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和财政厅(局)审定后执行。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办法以后,“其事业费由国家计委按各部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按此要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部门勘察设计事业费按一九八五年基数(不包括铁道部)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统一安排,现将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拨给各部门的勘察设计事业费改称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其实用范围,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等尚未立项的工作任务,少部分用于国家组织的评选优秀设计、业务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补贴勘察设计单位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

  二、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应优先安排;二是各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需报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后,下达执行。

  三、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财政部核定给各主管部门1985年工交、农林水事业费中的勘察设计费为基数,分部门按项目进行安排(包括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并于上年十二月一日前报财政部(附表1),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年终编制决算(附表2)同勘察设计单位的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和各级设计管理部门。同时,各级设计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包括文字说明材料)。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个年度继续使用。因建设前期工作费不足而未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申请,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可在国家分配给该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

  四、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下拨以后,各部门、各地区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掌握使用。今后,凡国家下达了前期工作费的建设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再付费。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项目收了设计费的,亦不得再动用前期建设项目工作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勘察设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和财政厅(局)商定。

  198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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