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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 海 市 税 务 局

文  号:沪税地[1989]96号

发布日期:1989-10-4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外商投资企业,其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由于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13号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租赁房屋开办的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对这些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用地,已由土地局向出租房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一些区土地局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按土地级差和用途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因此,对这些企事业单位与土地局签订协议的临时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土地局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理》第十四条规定停止征收。

  三、各单位和个人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一些租金收入偏低抵不上应纳土地使用税的代理经租房产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问题由各区、县局与各区、县房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街坊搭建集贸市场房屋或敞棚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征用土地建造固定的集贸市场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设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对学校自有房产的空闲教室,出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教学活动的,这部分出租房屋用地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出租给非教学用途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学校用于教学的操场或园地,利用夜间空余时间租给外单位停车使用,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属于日夜固定出租的场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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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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