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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条文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条文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072571号

发布日期:2005-5-18

执行日期:2005-5-18

生效日期:1900-1-1

兹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条文,公布之。

全民健康保险法修正第六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5月18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政府得开征烟酒健康福利捐,将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为本保险安全准备。

前项烟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为本保险安全准备之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定之,并不受财政收支划分法有关条文规定之限制。

第八十二条 保险对象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本保险之保险人于提供保险给付后,得依下列规定,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汽车交通事故: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规应强制投保之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

三、其它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责任保险者,向其保险人请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请求。

前项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偿范围、方式及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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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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