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  号:[87]财税42

发布日期:1987-10-6

执行日期:1987-10-6

生效日期:1997-9-8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征规定》和《贯彻通知》)过程中,在征收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知青办企业应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

  知青办企业一律按《扩征规定》的7%征集率计征能源交通基金。

  二、关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可否比照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就扩征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问题。

  对贫困县就扩征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仍应按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关于追加30个贫困县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中由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名单执行。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扩大免征范围,已扩大的应予纠正。

  三、关于对临时经营者应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

  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经其批准的临时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贯彻通知》的规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对未经其批准的无证临时经营者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关于对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如何核定其年度税后利润和能否实行按年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

  对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如何核定其年度税后利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本着应征的能源交通基金不低于已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负担水平为原则,及时组织入库,防止流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五、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用现金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使用哪种缴款凭证和扩征的能源交通基金的预算收入级次问题。

  个体工商业户用现金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可暂用完税证作为缴款凭证。是否统一制订缴款凭证,待研究后另行通知。扩征的能源交通基金属于中央财政收入。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