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一[1996]478号
发布日期:1996-10-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至199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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