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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文  号:云税四字[1989]106号

发布日期:1989-10-23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中、小学校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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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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