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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3]108号

发布日期:2003-11-14

执行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1900-1-1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一项具有科学性、严谨性的工作,是运用信息手段加强环境监管,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的迫切需要。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现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单位,请认真组织安排好这项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部分城市或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具体实施以市、县为主。

  二、根据下列要求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范围、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

  1、进行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范围。当地重点污染源、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务业)应纳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所选企业排污总量之和应占当地总排污量的85%以上。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必须纳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范围。

  2、评判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情况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等内容。

  3、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类或B类标准(见附件),并可对评价标准作适当调整。

  4、评价等级。企业环境行为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

  5、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评判企业环境行为,核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进度安排。

  2003年8——12月,技术准备,组织、动员;

  2004年1——3月,收集整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2004年4——5月,反馈调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2004年6——7月,企业环境行为评价;

  2004年8——9月,总结工作情况,准备下一阶段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冯燕

  电话:010——66111431(兼传真)

  E-mail: zhengyanchu@vip.sina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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