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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局多元化经济管理中心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局多元化经济管理中心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局多元化经济管理中心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所字[1997]117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铁经财函[1997]32号《关于乌铁局多元化经济管理中心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的请示》。经调查,乌铁局多元化经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铁路多经的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上下级关系、抓企业内部管理等项工作,几年来为铁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要求,符合规定,经研究、同意该中心一九九七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比例为:路局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2‰上交管理费;直属多元化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上交管理费。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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