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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失效

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失效

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2-12

执行日期:1988-2-12

生效日期:1996-3-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和租金的按时收取,现对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问题统一要求如下:

  一、国内企业如拟通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事先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外汇管理局(分局)本着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原则予以审批。国内企业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年度的租金偿付计划报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

  二、国内企业可用下列外汇偿付租金:

  1.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

  2.自有的留成外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的其它外汇。

  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可先偿付租金,后办理留成;用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偿付租金必须是现汇(各分局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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