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江府办[2003]147号
发布日期:2003-11-27
执行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清坟时限。2001年11月27日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2001年至2005年江门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第二项第六条关于清坟的时间调整为:“三道两区”内的坟墓清理完成时间为2005年底,四类地区的旧坟清理完成时间由各市、区确定。责任书其它考核内容不变。
二、规范重点侨坟管理。对符合条件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坟,由各级民政、侨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送市民政、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被批准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不能在原墓地再修葺、增添穴数、扩大面积或修建其它纪念建筑物。
三、加快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骨灰管理,遏止骨灰乱葬现象。为配合清坟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2004年地方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04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各级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扶持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
四、各市、区要按照省通知精神,重新制定清坟工作方案计划,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林靖,联系电话:3503131)。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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