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摘录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摘录)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文 号:桂发[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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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优惠政策
(10)信贷上给予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积极给予支持,贷款利率应与国有、集体企业相同。
(11)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其范围和对象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型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私营企业依法录用城镇初次就业青年、国有和集休企业下岗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达职工总数50%以上,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到贫困地区新开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林牧产品加工、交通运输、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私营企业、以及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外省来我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其所得利润用来继续投资的;——科技人员到贫困县、贫困乡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研制新产品所获得的省、部级机构颁发的奖金。
(12)资金上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税总额中安排一部分周转金,作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项目、上规模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13)支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凡在开发区或试验区投资兴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个体工商户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款部分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救济性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分别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4)在税收征管上支持扩大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并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应给予支持。
(15)积极帮助解决用地、用电、用水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在规划部门依据规划划定用地位置、土地部门依法提供用地等方面,应与国有和集体新办企业同等对待。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开辟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开发区或试验区,并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照顾。
(16)支持兴办扶贫项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项目,可作为当地扶贫的经济实体对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扶贫办、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其申报的扶贫项目贷款和周转金,应给予适当照顾。
(17)在人力资源上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积极为私营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或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引进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为上述人员提供包括保留身份或认定身份、计算工龄、记载档案工资、职称评审、出国(出境)政审、合同签证、户粮关系管理、代办社会保障保险等服务。当地公安部门应为上述人员办理城镇户口。
(18)鼓励区外人员来我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区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独资、合伙开办私营企业,政治和经济待遇与我区同类人员一样。区外人员在我区城镇兴办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投资数额达到30万元,领照经营和居住时间分别达两年以上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县以上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或者类似城市增容费的费用。
鼓励私有资本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私有资本在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县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0万元,经营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可向投资地方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县以上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或者类似城市增容费的费用。
(19)大力提倡和鼓励区内外人员到小城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对此类人员,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7]96号)的规定,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有关待遇。
(20)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个人投资、集资兴办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具备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兴办生产要素市场和特种市场,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年内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
(21)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生产出口经营。两年平均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2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出国(境)考察和经商办企业的,凭当地地、市以上贸促会、国际商会和工商联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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