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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试生产收入分成问题的复函

关于基本建设试生产收入分成问题的复函

关于基本建设试生产收入分成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8]建总投字第20号

发布日期:1988-2-22

执行日期:1988-2-22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大庆石化总厂、天津石化公司、燕山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试生产收入留成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79)财基字第155号文"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对上述单位的试生产收入,可按项目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分别确定分成比例。即国内投资部分其试生产收入40%留给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60%上交财政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国外投资部分10%留给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90%上交财政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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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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