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外文名为AvivaGeneralInsuranceLimite
许可“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外文名为Aviva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分公司以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2/2005号
发布日期:2005-6-10
执行日期:2005-6-30
生效日期:1900-1-1
鉴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最近收购了“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在东南亚发展的保险业务,且考虑到须按收购程序所衍生的实际情况,保留该公司在澳门的分公司目前已发展的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为拓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险业务,已决定设立“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并拟藉该新设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分公司,将目前“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业务转由新成立的“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经营。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三十二条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成立分公司
许可“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外文名为 Aviva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在澳门成立分公司以从事保险活动,并以澳门金融管理局核准的一般及特别条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以下一般保险业务:
(一)雇员赔偿保险;
(二)火险;
(三)汽车保险;
(四)海上货运保险;
(五)其它: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玻璃险;船壳险;旅游险;盗窃险;公共责任险;现金及现金运送险;保证险;家主及户主保险;机器损坏险;营造险;盈利损失险;电子设备险。
第二条 免除税项、费用及手续费的资产转移
一、许可属“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转移至获本行政命令许可的“英杰华一般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
二、源自上款给予的许可所产生的具执行力的行为,免缴一切税项、费用、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第三条 废止许可
一、废止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6/82/M号训令给予“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在澳门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在废止许可之日仍生效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然而,上款所指保险合同不得续期或延期,亦不得提高相关的保额。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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