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政办发[2004]50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3]57号),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各类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在积极推进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要突出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尽快将这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凡我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二、理顺管理层次,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辖属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原则上按五项保险现行模式实施统筹,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及其临时工作人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区、县(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及其临时工作人员到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三、进一步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我市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府规章实施,主要包括:《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47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34号)。同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各项配套
文件,也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四、强化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保险关系构成的主体,要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单位不得因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而降低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在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临时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五、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其及时为本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通过政策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单位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并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编办、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同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核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临时工作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信息。
六、抓紧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临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在2004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12月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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