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的通知失效
关于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外[1993]1486号
发布日期:1993-11-6
执行日期:1993-11-6
生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外及港澳台有关方面向我探询新闻、出版行业合资合作的事项增多,有的已与个别具体新闻出版单位直接接触。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署曾于1991年12月21日发出《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91〕新出外字第1135号),通知规定:新闻出版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在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个别确有需要设立的,……报新闻出版署归口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出版合资合作企业的审批管理,现再次重申,各部门、各新闻出版单位均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发现未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擅自以各种方式进行上述合资合作项目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处理。
各部门凡有此类情况的务必于1993年12月底以前如实报告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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